两岁幼童从高楼坠亡,母亲能否追责父亲的法律探讨
9月,重庆发生一起悲剧事件,一名仅两岁零两个月的幼童从其父亲所在的18楼阳台坠落身亡。当时,父亲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,外出遛狗。警方调查后认定此事件为意外,不予以刑事立案,但提醒受害家庭可以采取民事诉讼。对此,记者采访了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的魏甜律师,探讨母亲是否能够对父亲提起诉讼以及赔偿问题。这起案件重新引发了关于婚内侵权救济法律制度模糊性的关注。
魏甜指出,此案的关键在于,尽管母亲可以对父亲进行起诉,但赔偿款将会是夫妻共同财产,这将削弱对父亲的惩戒和补偿效果。法律上,生命权是最高级别的人格权,不会因为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而降低其保护标准。父亲将年幼的孩子独自在家中,显然未能履行监护义务,这种过失行为与孩子的坠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因此民事侵权责任不应被否认。
然而,父亲此刻亦是受害者,承受着失去孩子带来的深重痛苦与自责。若母亲选择追责,或许会面临家庭结构破裂以及来自亲属和社会舆论的压力;而如果选择不追究,则可能被认为对孩子的生命权漠不关心。法律并不能为家庭的情感抉择提供答案。
警方对这一事件的处理,仅阻断了刑事责任的追究,并不消除民事赔偿责任。作为权利人,孩子的母亲有权提起民事诉讼。魏甜指出,家庭内部的情感与意愿将极大影响民事追责的结果,如果母亲选择不追究,司法机关通常不会自动判令父亲承担赔偿责任。这种情况下,家庭内部的情感博弈将主导法律的实施。
本案真正的法律困境在于,母亲在追责父亲时,面临我国婚内侵权救济制度的不明确。尽管法律允许母亲“可以起诉”,却没有提供清晰的诉讼流程。魏甜分析认为,本案的直接受害者是坠亡的孩子而非其母,母亲作为亲属请求赔偿的依据主要源自《民法典》对生命权侵害所导致的近亲属损害的规定,但由于父亲是侵权方且与母亲为夫妻,面临的实际问题是赔偿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流动,造成惩罚和补偿的双重效用难以实现。
魏甜进一步提到,侵权赔偿应独立适用于婚内侵权情况。侵权责任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,不能因为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而模糊处理。在共同财产的框架下,仍然应有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。侵权者的个人财产应作为赔偿的来源,受害方的赔偿款应当纳入其个人财产之中;若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,受害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。即便父母双方均为监护人,如果一方因过错导致子女的死亡,另一方依然可以追责。
魏甜强调,本案中,母亲拥有追责的权利,但由于赔偿款涉及夫妻共同财产,使得权利的实现存在结构性障碍。法律需要在婚内侵权与共同财产之间划出明确的界限,以确保赔偿能真正落入受害方的个人财产中,避免责任被共同财产所稀释。